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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15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传唤,5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鲍传斌,安徽殷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鲍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因其同乡与被害人马某发生纠纷后,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兴路农贸市场内,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将被害人马某左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左眼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蒋某系初犯、偶犯,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上午,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兴路农贸市场内,被告人蒋某因其同乡与被害人马某发生纠纷,遂对被害人马某拳打脚踢,将被害人马某左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左眼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马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蒋某及其武某、张某赔偿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马某对被告人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蒋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证实了2012年冬天的一天上午,其在江兴农贸市场卖猪肉时,听说其老乡与人打架,其到现场看到张某和一个男的在打架,那个男的把张某按在地上,其就上去将那个男的拉起来,踹了一脚,那男的被打倒在地,其又用拳头打了那个男的脸上一拳。蒋某指认出马某就是被其踹了一脚,打了脸上一拳的男子。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证实了2012年12月31日10时许,其和老婆杨某去松陵镇江兴批发市场买菜时,与一个骑电动三轮车的老太发生争执后,过来几个人围着其打,其中一个瘦小的男的用拳头打在其左眼部位,还在其身上拳打脚踢,有两个女的用拳头打其脸上身上。后来,又过来了一个胖男人朝其肚子上踹了一脚,朝其左眼部位打了一拳,其左眼部就开始流血了。马某指认出蒋某就是踹其一脚,打其左眼部一拳的男子。3、证人武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了2012年12月31日中午,听说其母亲和别人打架后,其和表弟张某就跑到50号摊位附近,看到其母亲徐某和对方一个女的吵起来了,对方那个男的用拳头打其母亲,后双方就打在一起了。武某指认出马某就是被其和张某殴打的男子。4、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了发生争执后,其帮着表姐武某一起打那个男的,其打了那人身上和脸上。后那男的骑在其身上,蒋某过来看到后就一脚把那个男的踹倒在地上了。张某指认出马某就是被其和表姐、蒋某殴打的男子。5、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了2012年12月底的一天快中午时,武某的母亲骑着一辆三轮电瓶车,其坐在车上,从江兴批发市场武某的摊位出去,在50号摊位附近撞到一对骑着电瓶车的夫妻,双方发生了争执。武某和张某过来后,武某就向对方赔礼道歉,但那女的还在骂人,武某的母亲想要打她,被那个男的推倒了,张某就冲上来打了那个男的一拳,打在他眼眶附近,张某、武某和那夫妻二人就打起来了。刘某指认出马某就是被武某和张某殴打的男子。6、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了2012年12月31日上午10时许,其和老公马某到松陵江兴农贸市场买菜时,一个老太太开了一辆三轮电动车撞到了其老公,后过来一个男、两个女的,那男的先用拳头朝其老公脸上打,那两个女的撕扯其老公的头发和衣服,朝其老公的脸上和身上打。后来过来了一个胖男人,朝其老公肚子上踹了一脚,把其老公踹倒在地,又用拳头朝其老公脸上打了几拳。杨某指认出蒋某就是打其老公的胖男人。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说明,证实了马某左眼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8、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马某对蒋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另外还有证人徐某、董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门诊病历、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蒋某与被害人马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蒋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军红人民陪审员  邬长庚人民陪审员  顾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丁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