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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与孙长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孙长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第192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张凤力,系该社主任。被申请人:孙长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因理由正当,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翟树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淦 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