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邱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邱某,女。委托代理人:孙安仕,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崔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