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国泉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357号罪犯陈国泉,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了(2012)雨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陈国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陈国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144.9分。同时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长沙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双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