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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郑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开慧诉被告刘旭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李某某,住双辽市。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审判员  田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