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郑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开慧诉被告刘旭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李某某,住双辽市。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审判员 田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