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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与杨文超、杨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杨文超,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64号。法定代表人吴丽波,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杨文超(曾用名杨金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杨光,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超、杨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杨文超、杨光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