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行监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亮与被申请人灵宝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三行监字第00013号李亮:你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1)湖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4)三行终字第8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你以灵宝市人民政府向孟志恒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违法而请求行政赔偿,而你请求撤销灵宝市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已被本院(2014)三行终字第87号行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能认定灵宝市人民政府向孟志恒颁证行为违法。故你请求灵宝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你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审判员 路增广书记员 马志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