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渠县良种场与舒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县良种场,舒乐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919号原告渠县良种场。法定代表人邓青松,场长。委托代理人孙芳,渠县渠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乐,男,生于1981年11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渠县良种场与被告舒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渠县良种场对被告舒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渠县良种场负担。审判员 袁 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