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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石明辉。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洪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