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石明辉。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洪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