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江金龙与浙江叶同仁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浙江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31号原告:江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浙江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浙江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因已和被告浙江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意见,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浙江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