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丁予涵与刘绪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473号原告丁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曾令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前进中路2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 林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