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扎西品初贩卖、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扎西品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354号罪犯扎西品初,男,1970年4月4日出生,藏族,云南省德钦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2010)大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西品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6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十月十日、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扎西品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扎西品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扎西品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扎西品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