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晓静与被执行人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静,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静,女,汉族。被执行人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晓静与被执行人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对该案依法作出改判,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变更后的判决义务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文 林审 判 员 宋 喜 华代理审判员 杨 振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