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候艳玲与武汉名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候艳玲。委托代理人:汤汉军,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名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民营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谈运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邵天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候艳玲诉被告武汉名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候艳玲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范畴,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艳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艳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保由原告候艳玲负担(已予免缴)。代理审判员 甘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