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振金与李德康、叶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金,李德康,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李振金,男,193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李德康,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叶旺,女,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振金与被执行人李德康、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蕉执行字第85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叶旺名下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蕉北安民路13号某房产。因申请执行人李振金与被执行人李德康、叶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旺名下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蕉北安民路13号某房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旺名下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蕉北安民路13号某房产过户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