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6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61、262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侨香年广场(北区)主楼(C座)1703、1704室,组织机构代码:19224508-7。法定代表人曹珂。委托代理人袁博,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燕玲、刘劼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儒浩、被告委托代理人袁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周丕海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是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的署名作者,《中国元素图片库》中所收录的摄影作品均为原告拍摄,且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3月19日颁发2010-L-02494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原告享有《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被告是域名为oeeee.com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B2-20040112-1号。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二张图片与《中国元素图片库》中的两张图片相一致,分别为:图片1、编号为A1707,内容为深圳XXX画像;图片2、编号为A1624,内容为广州陈家祠。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以7000元/幅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金,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175元、律师费3000元,亦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时没有署名还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据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涉案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3、各案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4、各案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175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5、承担本系列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网站上使用二张涉案图片是用于资讯展示类文章的配图,是网站为介绍相应资讯而形成的,并非纯粹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过高。经审理查明,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电子读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署名为:周丕海著,附版权声明:中国元素图片库的所有摄影作品均为作者周丕海拍摄,周丕海是著作权人,并注明:除法律规定读者对于出版物的合理使用外,未经作者书面许可,不得将摄影作品的整体或者局部进行修改、复制、转载、刊载、摘编、引用,不得将摄影作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用于广告、报刊配图、产品包装、产品说明、宣传册、展览展示、网站、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商业用途。2010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确认周丕海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并向其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10-L-024946。2014年5月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军申请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金亚辰及公证人员杨立娜的监督下,由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夏雨操作计算机,进行如下保全行为,与本系列案有关的操作为:一、打开计算机,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cn.biying.com”,进入“必应微软搜索”主页,在搜索栏中分别输入“南都课外书第36课:专题:十论‘平民路’”和“公共祭祀:广州民间社会的雏形”,然后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后,分别点击相应的搜索结果,分别进入网址为“http://nd.oeeee.com/connents/ndview/lesson36/default.html”和“http://paper.oeeee.com/nis/201310/15/123185.html”的网站页面,经查看,上述二网站分别刊载了一幅内容为“深圳XXX画像”和“广州陈家祠”的图片;二、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点击回车键,进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住处备案管理系统”主页,再点击页面右下角“公共查询”按键,进入新页面,点击该页面中的“备案信息查询”项,在“网站域名”栏中输入“oeeee.com”,显示查询结果,再点击“详细”并输入验证码,浏览新页面,显示域名为“oeeee.com”的网站由被告主办。将上述浏览的所有页面依次截图并实时打印保存。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4)保古证经字第0926号公证书。经比对,(2014)保古证经字第0926号公证书反映,网址为“http://nd.oeeee.com/connents/ndview/lesson36/default.html”和“http://paper.oeeee.com/nis/201310/15/123185.html”的网站页面上分别刊载的内容为“深圳XXX画像”和“广州陈家祠”的二张图片,与《中国元素图片库》中二张图片内容相同,分别为:图片1、编号为A1707,内容为深圳XXX画像图片;图片2、编号为A1624,内容为广州陈家祠图片。庭审中,被告亦承认www.oeeee.com网站由其经营管理。原告称其因本系列案各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75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查询报告、《中国元素图片库》、涉案摄影作品打印件、企业信息查询、(2014)保古证经字第0926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系列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现周丕海向本院提交了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该出版物署名为周丕海编著、摄影,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周丕海是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二幅涉案图片,未对其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进行审查,亦未提交其对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且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被告关于其网站上刊载涉案图片的行为并非商业使用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考虑摄影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本院酌定被告各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本系列案共计人民币8000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的具体数额,本院依法酌定为各案人民币1000元,本系列案共计人民币2000元。被告的行为仅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原告未提交因被告行为给其造成声誉损害后果的相关证据,本院已判决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足以弥补其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涉案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周丕海《中国元素图片库》中的两幅摄影作品,分别为:图片1、编号为A1707,内容为深圳XXX画像;图片2、编号为A1624,内容为广州陈家祠;二、被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案赔偿原告周丕海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本系列案共计人民币8000元;三、被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案赔偿原告周丕海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1000元,本系列案共计人民币2000元;四、驳回原告周丕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受理费均为人民币54.37元,均由被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