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辛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罗国良与钱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良,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辛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罗国良。法定代理人季慧英。被执行人钱斌。罗国良与钱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熟辛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钱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罗国良各项损失计人民币834630.54元,并承担诉讼费253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4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钱斌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罗国良各项损失834630.54元,并承担诉讼费2538元,合计837168.54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支付申请人34000元(已履行),分别于2015年5月至2025年4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申请人2500元,分别于2025年5月至2035年4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申请人4167元,余款3128.5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自行按月汇入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季慧英的农商银行账户,开户行:常熟农商银行辛庄支行,户名:季慧英,账号:62×××90)。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执行费10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0304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伟助理审判员 甘国露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