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罪犯姜晓芹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晓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019号罪犯姜晓芹,女,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3月13日(户籍为1988年3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泗刑初字第0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晓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7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40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姜晓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姜晓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姜晓芹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晓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晓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四日(刑期至2015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