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马新真与李红梅、刘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真,李红梅,刘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马新真。被执行人李红梅。被执行人刘占霞,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颖���镇颍北村***号。马新真与李红梅、刘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梅、刘占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红梅、刘占霞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及账号以协助划拨、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朝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瑞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