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民初字第6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杭州汇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浙江恒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鹏雪与浙江恒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汇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浙江恒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鹏雪,章文华,俞亿春,浙江贝尔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6069号原告杭州汇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雅珍。委托代理人戴文良、陈科杰。被告浙江恒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萌彰。委托代理人徐广平。第三人吴鹏雪。第三人章文华。第三人俞亿春。第三人浙江贝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汇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鹏雪、章文华、俞亿春、浙江贝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汇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汇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银燕人民陪审员 信东辉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