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他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紫平与辽宁省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 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紫平,辽宁省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他字第00019号案外人:刘晓东,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遵化街*号楼*单元***室。申请���行人:李紫平,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红山路西段盛世华城B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辽宁省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刀尔登镇。法定代表人:刘旭,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紫平与辽宁省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晓东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晓东称:本案的被执行人是辽宁省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不是刘晓东个人,其银行账户的资金是个人工资,法院无权因公司债务冻结刘晓东个人银行账户,故请求解除冻结。本院查明:李紫平与辽宁省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源北方建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3)朝民一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以(2013)朝执字第126号民事裁定分别将被执行人凌源北方建材公司在农行凌源市支行、建行凌源支行、朝阳银行凌源支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予以冻结,同日又将其在凌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淘汰落后产能款480万元予以冻结。2014年12月31日凌源市财政局根据朝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指标的通知》(朝财指企(2014)1758号),将2014年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指标600万元下达给凌源市刀尔登镇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凌源北方建材公司淘汰立窑生产线项目,并要求凌源市刀尔登镇人民政府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凌源北方建材公司。2015年1月13日凌源市刀尔登镇人民政府根据被执行人凌源北方建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将应拨付给凌源北方建材公司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600万元,直接转入凌源北方建材公司部分职工和该镇政府干部在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刀尔登信用社开立的个人账户,其中转入凌源北方建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景贵个人账户78356.56元,转入凌源北方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个人账户58871.55元,转入凌源北方建材公司刘晓东个人账户143586.92元,合计280815.03元。同年1月15日本院以(2013)朝执字第126号民事裁定将转入刘景贵、刘旭、刘晓东名下的凌源北方建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80815.03元予以冻结,同年1月22日本院裁定将其中的280813.00元扣划至本院帐户。本院认为:凌源北方建材公司淘汰立窑生产线项目奖励资金600万元为本案被执行人凌源北方建材公司所有。凌源市刀尔登镇人民政府将属于被执行人凌源北方建材公司所有的资金直接转入凌源北方建材公司部分职工及该镇政府干部个人账户,不符合凌源市财政局要求将此款拨付给项目单位凌源北方建材公司的规定。本院将部分转入个人账户的凌源北方建材公司资金予以冻结、扣划并无不当。对案外人刘晓东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晓东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峰审判员 谢学东审判员 吕月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