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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秦执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学军与沈桂奇、周扣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军,沈桂奇,周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秦执字第0075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军,居民。被执行人沈桂奇,居民。被执行人周扣女,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学军与被执行人沈桂奇、周扣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都秦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内容:被告沈桂奇、周扣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学军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从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学军与被执行人沈桂奇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沈桂奇于2016年1月10日前归还刘学军70000元,之后的每年春节前归还7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产、车辆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杨秀华与被执行人葛浩林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都秦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银贵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