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杰与于凤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于凤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李杰,男,汉族,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于凤和,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于凤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于凤和所有的吉H.855**捷达轿车予以保全,并提供案外人李莹琦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面积为59.5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图县房权证明月镇字第000378**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于凤和所有的吉H.855**捷达轿车的车籍;2、冻结案外人李莹琦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面积为59.5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图县房权证明月镇字第000378**号房屋产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英姬审 判 员 奇贞花代理审判员 胡征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基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