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辛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焦某某,男,汉族,1958年8月生,住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被告马某某,女,成年人,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