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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辛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焦某某,男,汉族,1958年8月生,住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被告马某某,女,成年人,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