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执字第002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0)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21-1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国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狮民二初字002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盛春代理审判员  李 照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