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普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洪富与王荣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富,王荣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普民初字第88号原告刘洪富。被告王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富诉被告王荣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洪军人民陪审员 王希昌人民陪审员 孟凡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国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