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周培燕诉杨海军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培燕,杨海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周培燕。委托代理人张炳顺,镇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燕与被告杨海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培燕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培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培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培燕负担。审判员 项力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安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