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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旭军与唐明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军,唐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王旭军,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7日。被执行人唐明明,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3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庄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唐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执行,但被执行人唐明明拒不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明明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明明的银行存款103320.00元及案件执行费1450.00元。但由于本案执行标的较大,在执行期限内没有办法执结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庄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由唐明明偿还王旭军保证款本息1033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杜江林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彦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