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永乐与哈尔滨晟瑞数控模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乐,哈尔滨晟瑞数控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38号执+行+裁+定+书���请执行人刘永乐,身份证×××,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公社头道街1-3号2单元8楼4门。被执行人哈尔滨晟瑞数控模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501338-4,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镇南新村。法定代表人王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38号刘永乐与哈尔滨晟瑞数控模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9987元。现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晓东审++判++员+鞠邦龙助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