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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克苏垦执字第0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书影与被执行人丁广钦同居关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影,丁广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克苏垦执字第00024-2号申请执行人赵书影,女,1976年出生。被执行人丁广钦,男,1974年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阿克苏垦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赵书影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8日依法立案,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天之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通知书载明:一、缴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款项66025元;二、原皖11/424**号车(现未上牌,车辆型号:北京BJ****-1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号:3500025、车架号:018826)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赵书影;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该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6138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累计天数),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息,直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四、负担执行案件受理费8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广钦在在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某分行营业部支行存款521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米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