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姚刚其与长沙县安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刚其,长沙县安沙镇人民政府,姚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长县行初字第00041号原告姚刚其。委托代理人盛浩、王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县安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法定代表人李洪,镇长。委托代理人范国军,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姚建斌。原告姚刚其诉被告长沙县安沙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姚建斌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刚其以被告长沙县安沙镇人民政府已撤销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刚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刚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刚其负担。审 判 长 肖红斌审 判 员 盛 群人民陪审员 方 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左亚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