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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德军、王力与王力、沈继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军,王力,沈继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72-2号原告:赵德军,私营企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安徽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力。被告:沈继军,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董玉梅,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杰,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负责人:谢嗣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军诉被告王力、沈继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赵德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军撤回对被告王力的起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