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李生龙与李生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李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申字第000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永圣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柯家垭村3组。法定代表人许文渊,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生龙(又名李胜龙),系房县供销社下岗职工。李生龙与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年茅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19日,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该民事调解书违背申请人意愿,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官债权人的多次要求下,无奈违心参与调解;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借条是将高利贷及复利计算在内;被申请人计算高利贷及复利的违法行为也经十堰市公安局、十堰市检察院调查,记录在案。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要求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09)年茅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年茅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是在原告及被告参加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的,证据依据2008年6月30日、2008年4月21日、2007年10月20日、2008年元月21日的借条,同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合议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调取公安卷宗,没有发现被申请人李生龙计算高利贷及复利的违法行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申请人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合议,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申请人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明军审判员 杨志勇审判员 陈 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