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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卢建国与高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建国,高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46号申请人卢建国,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高文忠,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卢建国与被申请人高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卢建国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文忠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厅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高文忠的工资账户在28.4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在9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68.4万元。担保人蒋建国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文忠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二、对被申请人高文忠的工资账户在28.4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对被申请人高文忠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在9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四、对担保人蒋建国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