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建安与延慧玲、刘世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安,延慧玲,刘世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安。被执行人延慧玲。被执行人刘世仕。申请执行人刘建安与被执行人延慧玲、刘世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3)北民初字第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初字第2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