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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执复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廖凯驹、中山市东区阿西厨房餐厅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凯驹,中山市东区阿西厨房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执复字第25号申请复议人:廖凯驹,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现住中山市东区。申请复议人:中山市东区阿西厨房餐厅,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投资人:廖凯驹。廖凯驹、中山市东区阿西厨房餐厅(以下简称阿西餐厅)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立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执行梁丽冰与阿西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中一法民五执加字第21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廖凯驹为该院(2014)中一法法执字第5635号案的被执行人,对中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571号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执行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向廖凯驹、阿西餐厅送达应诉材料均无法送达,该院遂于上述执行裁定作出之日公告送达该裁定。后廖凯驹于2015年1月26日到执行法院收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廖凯驹、阿西餐厅对该裁定不服,于2015年2月4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中一法民五执加字第21号执行裁定并进行公告送达,该公告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此期间,廖凯驹、阿西餐厅未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上述执行裁定于2015年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后廖凯驹于2015年1月26日到该院收取上述执行裁定书,但不影响该执行裁定原生效时间。廖凯驹、阿西餐厅逾期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该院不予受理。2015年2月10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中一法立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裁定对廖凯驹、阿西餐厅的执行异议申请,该院不予受理。廖凯驹、阿西餐厅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本案执行法院未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剥夺了其权利。2.本案仲裁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且仲裁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本院终止对廖凯驹、阿西餐厅执行;裁定中劳仲案字(2014)571号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非涉外民事案件向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执行法院认定该院对(2014)中一法民五执加字第21号执行裁定进行公告后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本案中裁定书送达时间应为廖凯驹到执行法院收取裁定书的时间,即2015年1月26日。二、执行法院认为廖凯驹、阿西餐厅收到执行裁定后应于十日内提出异议,逾期则对其异议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执行法院应对廖凯驹、阿西餐厅的异议请求立案审查。三、就廖凯驹、阿西餐厅所提本案仲裁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且仲裁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裁定中劳仲案字(2014)571号仲裁裁决程序违法的问题,此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廖凯驹、阿西餐厅如对本案执行依据不服,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立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二、指令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廖凯驹、中山市东区阿西厨房餐厅所提出的执行异议立案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代平审判员  李油欢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