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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菊芳诉被告李德元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菊芳,李德元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刘菊芳,女,194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青海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德元,男,现年40岁,汉族,青海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菊芳与被告李德元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菊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菊芳负担。审判员  洪克治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丽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