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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3日。被告:侯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2日。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