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3日。被告:侯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2日。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