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执字第3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金湾区奈通模具加工行与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湾区奈通模具加工行,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字第3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湾区奈通模具加工行,住所地:。经营者吴恒,男,汉族,住广西,身份证号码;×××4372。被执行人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启如,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金湾区奈通模具加工行清偿310,336.36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55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划拨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这,金额暂以人民币314,891.36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向立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