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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永康市伟强机械厂与冯明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伟强机械厂,冯明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935号原告永康市伟强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园童工业区。投资人童根山,系厂长。被告冯明艳,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21980********),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潘家庄楮皮田村店子上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伟强机械厂与被告冯明艳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永康市伟强机械厂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伟强机械厂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许玲晓人民陪审员  胡理当人民陪审员  周溶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