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南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河滘兴隆泡沫纸箱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河滘兴隆泡沫纸箱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南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河滘兴隆泡沫纸箱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工业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2000163123。投资人梁润波,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叶超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河滘兴隆泡沫纸箱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满后,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本院认为:申请人的除权判决申请是在公示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内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4850036、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1426.9元、出票人为佛山市禅城区河滘兴隆泡沫纸箱厂、收款人为开平市易大丰纸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市支行的支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河滘兴隆泡沫纸箱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3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河滘兴隆泡沫纸箱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军耀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福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