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姚复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复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495号罪犯姚复彪。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5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复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姚复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姚复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姚复彪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复彪,在服刑期间因违规,于2012年11月受到记过处分,后经教育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姚复彪,在2015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7分。2013年10月、2014年1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姚复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记过处分,且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复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