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曹鹤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鹤,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上诉人曹鹤与被上诉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晓楠主审,代理审判员曾璐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鹤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曹鹤承担。审 判 长 赵 钺代理审判员 曾 璐代理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