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立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伙胜与梁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伙胜,梁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立保字第12号申请人:李伙胜,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被申请人:梁伟强,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要市。申请人李伙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梁伟强所有的粤HB12**号轻型厢式货车,保全金额2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伙胜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伙胜所有的粤HB12**号轻型厢式货车,保全金额20000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远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