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张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张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4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55号。代表人颜玉峰,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雷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职工。被告张明,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被告张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永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