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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玉伟与李晓龙、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伟,李晓龙,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伟,居民。被执行人李晓龙,居民。被执行人程金龙,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兰商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伟与被执行人李晓龙、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龙、程金龙银行存款1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向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远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