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江苏东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立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立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中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姑苏路66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兴,江苏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立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88号B9#、B15#。法定代表人张训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立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宿中商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立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江苏东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3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宿中商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今后被执行人不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加宽执行员 吴军良执行员 陈志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俊臣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