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胡忠成与被执行人王世忠机、刘勇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259-1号申请执行人胡忠成,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世忠,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勇,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本院以(2014)内东民初字第95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查封及(2015)内东执字第25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了被执行人王世忠所有的川K247**号中型自卸货车。现因该案申请执行人胡忠成与被执行人王世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忠成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世忠所有的川K247**号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