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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刑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覃仁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仁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618号罪犯覃仁勇,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黎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仁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与其他被告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630元(未履行)。于2008年10月13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9月29日经本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覃仁勇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获综合记功一次,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仁勇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羽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