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立峰诉王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立峰,王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梁立峰,男,1958年12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化江,德州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钟,男,1980年9月出生。原告梁立峰诉被告王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伟力审判员 杨家勇审判员 宋玉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欣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