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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立峰诉王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立峰,王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梁立峰,男,1958年12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化江,德州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钟,男,1980年9月出生。原告梁立峰诉被告王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伟力审判员  杨家勇审判员  宋玉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欣媛 来自: